河北冀枣运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冀枣运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下梨园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603民初396号
原告:河北冀枣运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下梨园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冀枣运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下梨园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冀枣运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冀枣运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与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下梨园煤业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冀枣运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计323元,由河北冀枣运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路兴武
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曹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