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枣运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冀枣运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406民初524号
原告河北冀枣运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枣强县张秀屯乡前崔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7006553076。
法定代表人樊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潞华街道办事处西郊(原山西晋牌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81MAOHBL6757(1-1)。
法定代表人巩某,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冯某,住山西省长治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冀枣运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冀枣运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冀枣运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6元,减半收取236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高 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