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782财保1号
申请人福建新时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夷山市锦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泉房地产”)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17923元,并向本院提供了被申请人的账户信息。对于该财产保全,新时代公司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办理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5317923元),保险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时代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锦泉房地产转移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武夷山市锦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下列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金额以5317923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1.武夷山市锦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武夷山支行账号为1406××××9676的账户;2.武夷山市锦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账号为3505××××1831的账户;3.武夷山市锦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武夷山支行账号为4156××××3933的账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新时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余崇斌
书记员 黄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