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125执64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福建新时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花园E区102号。
法定代表人:张祖明,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永传,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铭臻,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百鑫辉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经济开发区九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耀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耀文,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新时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百鑫辉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张耀文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新时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依据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21)闽0125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省百鑫辉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张耀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建新时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48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1498元及执行费22301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以司法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福建省百鑫辉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张耀文发出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福建省百鑫辉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张耀文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张耀文在福建省顺亿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80%股权(认缴出资额4000万元)及股息、红利等收益,并向福建省顺亿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提取被执行人张耀文的股权收益。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对被执行人张耀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截至2022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均未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通过终本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省百鑫辉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张耀文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福建新时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首敏
审判员 王幼圣
审判员 力振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