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0206执6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柳江县百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新时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柳江县百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福建新时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桂0206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53817元及相应利息。案件执行费2258元。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福建新时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柳江县百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货款本金153817元,利息共计125280元(包括判决确定的利息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6元,共计282473元。二、被执行人福建新时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当场履行157193元(银行转账),余款125280元由被执行人分期支付,即于2023年6月30日之前支付42000元;2023年7月30日之前支付42000元;2023年8月30日之前支付41280元。三、在履行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新时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账户的冻结,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查封及执行措施的限制。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则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并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真实,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桂0206执65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