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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福建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112民初1268号 原告:***,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49.4元,减半收取计382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