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112民初1268号
原告:***,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49.4元,减半收取计382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