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闽0125执4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新时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花园E区10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新时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中,申请执行人福建新时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5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532977.39元及利息、保全费5000元,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29976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3352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以司法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含财付通、支付宝)账户存款15503.63元,该款在扣除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后无剩余可分配金额;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闽A6××××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过户手续,但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永泰县进行现场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1年8月1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
五、截至2021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均未受偿。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福建新时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