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5民初9882号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1068号F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09214。
法定代表人:吕家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盼,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欣,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爱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段11号1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17541571。
法定代表人邱楠,总经理。
被告邱楠,男,汉族,1978年03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爱梯贸易有限公司、邱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爱梯贸易有限公司、邱楠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郑州爱梯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所欠货款377825元,向原告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13481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6月2日,之后违约金继续按合同约定主张至实际还款之日)、律师费11336元,担保费1208.01元,暂计403850.01元。2、判令被告邱楠在对上述第1项诉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上述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郑州爱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梯公司”)签订了《销售框架协议-主合同》,约定:被告爱梯公司在原告给予的授信额度内可以不时的向其赊购货物,但其每次赊购的货物均应在约定的账期内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爱梯公司如迟延支付货款,则应自迟延付款之日起每日按迟延付款金额万分之八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2018年11月08日,被告邱楠向原告出具了《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承诺在300万元的额度内对原告及其分公司与被告爱梯公司发生的一切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0年3、4月份,被告爱梯公司向原告赊购了价值394,450元的货物,被告爱梯公司收到货物后却未能按约定向原告履行相应付款义务;截止2020年6月2日,被告爱梯公司尚拖欠原告货款377825元及违约金13481元拒不归还;针对上述逾期未付货款及违约金,保证人也拒不向原告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为此,特提起诉讼。
被告郑州爱梯贸易有限公司、邱楠未到庭,未答辩亦未质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郑州爱梯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框架协议-主合同》,约定: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有权指定其任一家分公司与被告郑州爱梯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货物买卖交易,除另行订立合同外,全部适用本合同条款;被告郑州爱梯贸易有限公司在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给予的授信额度内可以不时的向其赊购货物,但其每次赊购的货物均应在约定的账期内向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被告郑州爱梯贸易有限公司如迟延支付货款,则应自迟延付款之日起每日按迟延付款金额万分之八向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2018年11月8日,被告邱楠分别向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出具了《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并分别承诺在300万元的额度内对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与被告郑州爱梯贸易有限公司发生的一切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2020年3、4月份,被告郑州爱梯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赊购了价值394450元的货物,被告爱梯贸易有限公司已经签收该货物。2020年4月30日,被告爱梯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付款承诺书》,明确截止该日,被告爱梯公司尚欠原告货款382450元及违约金3871.34元尚未支付,并承诺2020年5月21日支付到期的331275元,如逾期支付任一期欠款的,则立即归还所有未付清欠款,饼子2020年4月21日起每日按欠款金额的0.08%支付违约金。
2020年6月2日,原告与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用11336元;2020年7月10日,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出具了11336元的律师费发票。
另查明,原告起诉后,被告爱梯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5日偿还12025元、2020年6月9日偿还5260元、2020年6月10日偿还1500元、2020年6月12日偿还100000元、2020年6月19日偿还20000元、2020年6月30日偿还10000元,共计偿还148785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爱梯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框架协议-主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郑州爱梯贸易有限公司欠原告229040元货款未支付事实清楚,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郑州爱梯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郑州爱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本院酌定为按照年利率24%支持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20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其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11336元,被告郑州爱梯贸易有限公司应依据协议约定将该费用支付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郑州爱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1336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担保费1208.01元,原告诉请应有被告郑州爱梯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邱楠应对被告郑州爱梯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郑州爱梯贸易有限公司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爱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偿还所欠货款22904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2904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20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八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
被告郑州爱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1336元,担保费1208.01元;
被告邱楠对被告郑州爱梯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邱楠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郑州爱梯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9元,保全费2533元,由被告郑州爱梯贸易有限公司、邱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10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杨 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裴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