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6444号
原告河南铭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厂路80号16幢9层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3574706U。
法定代表人翟淑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迎旭,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雅星,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爱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段11号1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17541571。
法定代表人邱楠。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铭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爱梯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铭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1元,保全费1531元,共计3692元,由原告河南铭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