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12民初2804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代理人:王成军、刘俊鹤,开封市祥符区朱仙镇腰甫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祥符区公路管理局。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青年路南段**。
被告:开封市祥符区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79404913K。
法定代表人:吴强。
住所地:开封市黄龙产业集聚区/div>
被告:杨振强,男,汉族,1976年9月9日生,住,住开封市龙亭区/div>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90647035J。
负责人:苏凯。
住所地:开封市夷山郦城**楼/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开封市祥符区公路管理局、开封市祥符区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杨振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开封市祥符区公路管理局、开封市祥符区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杨振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开封市祥符区公路管理局、开封市祥符区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杨振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朱荣宝
审 判 员 张国平
人民陪审员 王建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梁文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