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205民初1672号
原告开封市祥符区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79404913K。
住所地: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园区路东段。
法定代理人吴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星,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
被告***,男,1975年7月20日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
被告鞍山圣泽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甘泉镇甘泉街道。
被告柳州市天一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航银路16号银山小区**栋1-14。
被告张家口国瑞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三路*号世纪豪园**号楼*层213。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出租公司院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北中华路***号*#。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柳州市弯塘路26号原地区财政局办公楼*楼。
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潭中东路**号投资大厦*座*楼。
本院于2018年7月3日受理了原告开封市祥符区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圣泽运输有限公司、柳州市天一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国瑞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庆春
代理审判员 钱 丹
代理审判员 付晓斐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楚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