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12民初636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4月2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被告:开封市祥符区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黄龙产业集聚区园区路东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79404913K。
法定代表人:李刚。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2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原告***与被告开封市祥符区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咏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