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开封市祥符区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豫0212民初945号
原告:***,女,汉族,1960年5月7号生,高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开封市祥符区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东环城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丛岩,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星,男,汉族,1978年8月4日出生,本科文化,开封市祥符区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河南省开封县。
原告***与被告开封市祥符区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开封市祥符区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汽油款168000元及其利息,被告开封市祥符区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偿还汽油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祥符区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汽油款168000元,已偿还3000元,下欠165000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偿还3000元,自2017年5月开始于每月的28日前偿还4000元,直至清偿完毕,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计1830元,由被告祥符区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祥符区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8日前交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志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