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贝莱爱特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贝莱爱特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279号 原告:***,女,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贝莱爱特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印定安。 原告***与被告上海贝莱爱特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 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