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381执618号
申请人黑龙江震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联系电话:0451-866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99255206M。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9号。
委托代理人:陈秀超,云南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4月3日生,住昭通市大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2017)云0381民初464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黑龙江震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震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30550.00元,申请执行费35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和《财产申报令》。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信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本院“点对点”不动产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相应法定义务应予强制执行,但目前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凭此执行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灿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广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