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91民初650号
原告:苏州凤凰索卡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展业路8号中新科技工业坊6幢B区2楼。
法定代表人:徐战和。
管理人: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根,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晔,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宁东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建政路东段集美都市新村1号楼底楼10、11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竣峰。
原告苏州凤凰索卡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东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凤凰索卡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凤凰索卡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凤凰索卡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凤凰索卡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婕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顾大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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