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娄底市娄星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湘1302行审19号
申请执行人: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黄大生,系该局局长。
住所地:娄底市**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松,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娄底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娄底市**区。
申请执行人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该局作出的娄建防费决字[2020]48-1号《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对该行政决定是否依法准予执行进行审查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人娄底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诺限期缴纳到位并请求申请人暂缓申请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撤回对娄建防费决字[2020]48-1号《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宇容
审判员  肖卫华
审判员  刘瑾嫦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宇洋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