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302民初3542号
原告***,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区。
原告**夏,女,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区。
原告**1,女,200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区。
原告**2,女,201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区。
被告娄底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娄底市**区长青西街42号。
法定代表人胡献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1、**2诉被告娄底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1、**2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娄底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1、**2撤回对娄底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8元,减半收取904元,由原告***、**夏、**1、**2负担。
审 判 长 廖 晖
人民陪审员 廖 瑛
人民陪审员 喻日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纪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