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稿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487号
原告:广州自来水专业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小林,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宁,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市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林XX。
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原告广州自来水专业XX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市XXX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自来水专业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110元,由原告广州自来水专业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雪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