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恒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终稿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487号

原告:广州自来水专业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小林,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宁,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市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林XX。

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原告广州自来水专业XX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市XXX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自来水专业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110元,由原告广州自来水专业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雪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