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1民初631号
原告:***,女,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龙艳、左锋英(实习),均系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朝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伟亚。
住所地:卫辉市。
被告:新乡市正力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一曼。
住所地:卫辉市。
被告:***,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伟,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朝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正力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朝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