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朝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河南省朝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81民初4175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辉县。 原告:***,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 被告:河南省朝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市比干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朝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递交对***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回对***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