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81民初4175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辉县。
原告:***,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
被告:河南省朝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市比干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朝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递交对***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回对***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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