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双桥执字第241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中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金,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万华小区A区5号楼2单元603室,身份证号130802197101251624。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小北沟粮食街2号楼3单元601室,身份证号13080219690430027x。
被执行人**,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紫晶花园小区8号楼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13080219700510064x。
被执行人刘丽亚,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陕西营24号楼2单元403室,身份证号130802197312010222。
被执行人***,女,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小溪沟路北2号楼4单元403室,身份证号130802197306010624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四人沟运输组2号内11号,身份证号130802197212250413
被执行人**,女,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义泰兴小区4号楼2单元104号,身份证号130802196309250829
被执行人***,女,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义泰兴小区12号楼6单元703室,身份证号130802199009190821
申请执行人承德中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双桥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承德中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承德中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承德中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晓军
审判员 吕文胜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