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民抗27号
抗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顺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范春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皇岛市航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承丰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陶铮,男,汉族,1957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朝军,男,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不详,住河南省长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张万义,职务局长。
申诉人河北顺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秦皇岛市航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宁分公司、陶铮、王朝军、丰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承民终字第2307号民事判决,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冀检民监[2016]1300000012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薄宝祥
审判员 张志刚
审判员 张旭东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赵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