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承民申字第1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顺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范春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跃勇,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皇岛市航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刘洪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住河南省长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陶铮,男,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
一审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张万义,局长。
再审申请人河北顺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顺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秦皇岛航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宁分公司(简称以下航顺丰宁分公司)、***、陶铮及一审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简称以下丰宁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承民终字第2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北顺祥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三)项、(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1、申请人没有收到二审开庭传票,二审法院以申请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并判决,二审程序违法。河北顺祥原来注册登记的办公地址是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658房间,实际办公地址是邯郸市展览北路乙47号,2014年4月18日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登记为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408号锦林大厦26层。二审判决仍将公司住所地写为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658房间,如果二审将开庭传票邮寄至该地址,申请人根本无法收到。2、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持加盖有申请人印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代码证副本、资质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授权委托书等手续到丰宁建设局办理招投标手续,实际申请人没有给***出具任何手续,相关文件加盖的印章是王朝局私自刻制。3、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不知道王朝局以公司名义去承揽工程,且没有从航顺丰宁分公司收到过工程款。综上,该案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严重错误,请支持申请人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在一审中均按当事人提供的河北顺祥公司的送达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展览北路乙47号”邮寄法律文书,在河北顺祥公司变更住所地后,其未能将变更情况告知法院,河北顺祥公司应承担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缺席审理并判决并无不当。***在投标时提供的河北顺祥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均加盖了河北顺祥公司印章,并经过丰宁建设局的审查。河北顺祥公司主张印章系***私刻,其在一审中申请鉴定,一审法院通知其在三日内办理鉴定事宜,河北顺祥公司收到通知后没有按期办理,一审法院视为其放弃鉴定。河北顺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印章系伪造,故二审对河北顺祥公司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印章为假不予支持正确,河北顺祥公司委托***与航顺丰宁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与陶铮签订合同后,陶铮已按合同约定将花岗岩石材安装于河北顺祥公司承包的工程,并验收合格。***对拖欠的工程款以个人名义出具了欠条,二审改判河北顺祥公司与***对所欠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航顺丰宁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并无不当。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河北顺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三)项、(十)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顺祥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郑久敬
审 判 员 任志成
代理审判员 高伶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曹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