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顺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顺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秦皇岛航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宁分公司、某某、陶铮、丰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承民申字第1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顺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范春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跃勇,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皇岛市航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刘洪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住河南省长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陶铮,男,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
一审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张万义,局长。
再审申请人河北顺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顺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秦皇岛航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宁分公司(简称以下航顺丰宁分公司)、***、陶铮及一审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简称以下丰宁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承民终字第2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北顺祥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三)项、(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1、申请人没有收到二审开庭传票,二审法院以申请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并判决,二审程序违法。河北顺祥原来注册登记的办公地址是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658房间,实际办公地址是邯郸市展览北路乙47号,2014年4月18日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登记为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408号锦林大厦26层。二审判决仍将公司住所地写为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658房间,如果二审将开庭传票邮寄至该地址,申请人根本无法收到。2、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持加盖有申请人印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代码证副本、资质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授权委托书等手续到丰宁建设局办理招投标手续,实际申请人没有给***出具任何手续,相关文件加盖的印章是王朝局私自刻制。3、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不知道王朝局以公司名义去承揽工程,且没有从航顺丰宁分公司收到过工程款。综上,该案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严重错误,请支持申请人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在一审中均按当事人提供的河北顺祥公司的送达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展览北路乙47号”邮寄法律文书,在河北顺祥公司变更住所地后,其未能将变更情况告知法院,河北顺祥公司应承担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缺席审理并判决并无不当。***在投标时提供的河北顺祥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均加盖了河北顺祥公司印章,并经过丰宁建设局的审查。河北顺祥公司主张印章系***私刻,其在一审中申请鉴定,一审法院通知其在三日内办理鉴定事宜,河北顺祥公司收到通知后没有按期办理,一审法院视为其放弃鉴定。河北顺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印章系伪造,故二审对河北顺祥公司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印章为假不予支持正确,河北顺祥公司委托***与航顺丰宁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与陶铮签订合同后,陶铮已按合同约定将花岗岩石材安装于河北顺祥公司承包的工程,并验收合格。***对拖欠的工程款以个人名义出具了欠条,二审改判河北顺祥公司与***对所欠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航顺丰宁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并无不当。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河北顺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三)项、(十)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顺祥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郑久敬
审 判 员  任志成
代理审判员  高伶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曹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