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顺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邯郸市明日经贸有限公司与***、河北锦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7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明日经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土山前街38号5-3-16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岭,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河北锦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657房间。
法定代表人:范春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跃勇,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北顺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658房间。
法定代表人:范春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跃勇,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3)复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海山
审 判 员  陈建英
代理审判员  冯 雪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常新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