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826执恢10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北顺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顺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北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承民终字第2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7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准予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冀0826执恢1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建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