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达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达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终23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刚,系辽宁佩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达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滨江中路104-4号。
法定代表人:周尚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力坚,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宁达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1)辽0603民初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中,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出具的未发放工资明细表,诉请被上诉人支付所欠工资及经济补偿。虽然上诉人已超过仲裁时效,但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未予审理,故本案应发回重审,按照普通民事纠纷案件受理。重审时一并查清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予以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1)辽0603民初7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晓欣
审判员  吕伯昌
审判员  宋文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