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达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辽宁达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435号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宝安南路2014号振业大厦B座1011。
法定代表人:李国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达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滨江中路104-4号。
法定代表人:周尚林,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达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卢春雯
审判员  曹振宇
审判员  张晓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