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02执602号
申请执行人:***元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江城大街326—1号。
法定代表人:毛福亮,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辽宁达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滨江中路104-4号。
法定代表人:周尚林,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元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达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602执6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温志藩*
审 判 员 齐 国 峰
代理审判员 王 登 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丽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