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03执5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辽宁达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滨江中路104-4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达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金额240000元(包含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我院已经依法下裁定,提取被执行人辽宁达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凤城市农村经济局工程款人民币243500元。
由于该提取需要时间较长,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2021)辽0603执59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辽0603执59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曲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