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港复执字第0012-3号
申请执行人**远。
被执行人连云港新恩超市有限公司(原连云港云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韩俭。
申请执行人**远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新恩超市有限公司(原连云港云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俭工资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13日作出的(2007)港民一初字第04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远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连云港市旺达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对被执行人韩俭名下位于新浦区盐河南路文彦山庄6-1-1102室(丘号02371057-22)房产及室内装潢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847500元。本院将评估报告送达被执行人韩俭后,被执行人韩俭提出异议被本院予以驳回。申请执行人**远申请对该房产进行拍卖,本院委托淘宝网进行拍卖,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最后流拍保留价格为542400元。现申请执行人**远同意以该价格接受该房产。另查新浦区盐河南路文彦山庄6-1-1102室(丘号02371057-22)房产抵押给交通银行连云港分行,截止2014年10月尚有222710.97元贷款未还,申请执行人**远同意将剩余贷款予以还清。
本案执行标的组成:本金331400元、截止今日逾期利息350168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执行费6428元、评估费8000元、拍卖公告费700元。本案中流拍的房产价格为542400元减去该房产抵押贷款后余款应从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扣除后的剩余款项应由被执行人韩俭、连云港新恩超市有限公司继续给付,因被执行人韩俭、连云港新恩超市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韩俭名下位于新浦区盐河南路文彦山庄6-1-1102室(丘号02371057-22)房产解除查封,并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远名下。
二、该房产冲抵后,被执行人韩俭、连云港新恩超市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远的款项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作出的(2007)港民一初字第04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陶明忠
执行员 魏方林
执行员 刘 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胡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