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宝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连云港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云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706执43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新浦区。
委托代理人赵斯伟(系***哥哥),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茂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云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军,男,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云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连民一初字第0030号民事判决书、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3)港执字第172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7执恢10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两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它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查封、冻结了动产、不动产及银行存款,扣划了银行存款并兑付完毕,该批财产不仅有抵押且有查封,本案的查封又不是首查封,暂不宜处置,可以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706执430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轮候查封的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 强
执行员 雷书生
执行员 赵斯学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瑶
书记员 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