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宝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连云港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云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7执恢1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11月出生,汉族,连云港云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代理人赵斯伟,男,1947年12月出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镇朝阳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孙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云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镇朝阳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志,该公司经理。
***与连云港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连云港云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台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2008)连民一初字第0030号民事判决书、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3)港执字第172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在海州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方便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与连云港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连云港云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台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指定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依据: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连民一初字第0030号民事判决书、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3)港执字第1721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吕在春
执行员  王学明
执行员  徐明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