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申1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申请执行人、二审上诉人):***,男,195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市海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案外人、二审被上诉人):***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幸福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市海州区***东首。
负责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执行人、二审被上诉人):***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朝阳镇朝阳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宝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海州区沈圩桥农贸市场E号楼底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幸福路街道办事处、***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宝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本院(2021)苏07民终2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苏 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款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