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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幸福路街道办事处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申1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申请执行人、二审上诉人):***,男,195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市海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案外人、二审被上诉人):***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幸福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市海州区***东首。 负责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执行人、二审被上诉人):***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朝阳镇朝阳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宝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海州区沈圩桥农贸市场E号楼底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幸福路街道办事处、***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宝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本院(2021)苏07民终2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苏 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款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