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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案号:(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6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首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上海首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9)松民二(商)初字第2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首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红兵、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廖卫根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上海首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于2010年5月1日之前向被上诉人**支付人民币80,000元(**个人帐户为:中国工商银行6222021115001501944);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为人民币1,350元由上诉人上海首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0年5月1日前支付给被上诉人**;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为人民币1,350元,由上诉人上海首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三、若上诉人上海首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支付款项,被上诉人**有权按原审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生效,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本调解书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姚蔚薇
  审  判  员 何  玲
  代理审判员 徐越峰
  书  记  员 杨琼芳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相关案号:(2009)松民二(商)初字第2132号 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