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阜商初字第0013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周应青,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开通。
委托代理人陈自忠、于婷,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鑫富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通榆北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梁开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顾正刚,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梁开通、被告江苏鑫富达有限公司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曹益武
代理审判员 刘 洁
人民陪审员 左学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董蕊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