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富达有限公司

***与江苏鑫富达有限公司、梁开通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9民终50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鑫富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阜城镇通榆北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梁开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正刚,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开通,男,1952年1月15日生,居民,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自忠,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4月4日生,居民,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应青,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开通、江苏鑫富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3民初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3民初8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梁开通、江苏鑫富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晓平
审判员  陈素娟
审判员  陈 娴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薛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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