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富达有限公司

赵红与江苏鑫富达集团公司、江苏鑫富达电气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滨执字第02116-3号
申请执行人赵红。
被执行人江苏鑫富达集团公司,住所地在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梁开通,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鑫富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张福祥,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梁开通。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红与被执行人江苏鑫富达集团公司、江苏鑫富达电气有限公司、梁开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江苏鑫富达有限公司(原江苏鑫富达集团公司)对中科天工电气控股有限公司的债权已被本院依法予以冻结,目前针对该到期债务中科天工电气控股有限公司已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正在审查过程中。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盐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钧木
代理审判员  张志东
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秉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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