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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本亮、***等与梁开通、江苏鑫富达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童本亮、***等与梁开通、江苏鑫富达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1-2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苏知民终字第00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开通。
委托代理人顾正刚,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鑫富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通榆北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梁开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正刚,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龙。
委托代理人周应青,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童本亮。
原审原告***。
上诉人梁开通、江苏鑫富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云龙、童本亮、***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盐知民初字第0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盐知民初字第03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施国伟
代理审判员  张长琦
代理审判员  张晓阳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方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