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阜行初字第0029号
原告江苏鑫富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云龙,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阜宁县经济开发区双叶路6号。
被告盐城市阜宁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素俊,该局局长。
地址:阜宁县阜城镇城河北路。
第三人江苏鑫富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福红,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阜宁县通榆北路96号。
原告江苏鑫富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阜宁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江苏鑫富达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1日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起诉的诉讼请求和主要事实与理由变更,现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以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另行起诉。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鑫富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鑫富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阎萍
审判员 周衡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