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澳鸿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博澳鸿基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5民初910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7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委托代理人:林闻娥,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玟,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金涛东街**301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1814160G。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
委托代理人:李忠伟,系***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58年4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被告:陆观喜,男,汉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基集团有限公司、***、陆观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海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邬悦
书记员薛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