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澳鸿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湛江鉴江供水枢纽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8执49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中1号A塔楼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MA4UJ53R90。
负责人:许绍安,行长。
被执行人:湛江鉴江供水枢纽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文明中路六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688627214Q。
法定代表人:苏仲娟。
被执行人:博澳鸿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金涛东街8号301自编D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1814160G。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
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北路1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082169661。
法定代表人:潘贵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与被执行人湛江鉴江供水枢纽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博澳鸿基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2月24日划拨被执行人博澳鸿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72.47元、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762911.71元,上述案款共计46772084.18元已划付执行费114172元至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划付执行款46657912.18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偿还74836400元(含已实际划扣款项)。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粤08执495号之四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20)粤08执49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院经对被执行人湛江鉴江供水枢纽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博澳鸿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券、机动车辆、工商登记、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收入、债权、股权、基金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亦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湛江鉴江供水枢纽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博澳鸿基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依法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予以罚款。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湛江鉴江供水枢纽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博澳鸿基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维玉
审 判 员 陈 赞
审 判 员 李尚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立人
书 记 员 王培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