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2031号
原告:**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雷州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81号701室之四十五。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