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3280号
原告:**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雷州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央赣路西段(关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博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