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博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3280号 原告:**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雷州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央赣路西段(关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博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