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知民初97号
原告: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雷州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501183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97年10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修水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