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兴旺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执332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市兴旺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20)沪0115民初44982号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市兴旺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名下暂无可供本案执行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