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105执7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奥尔洛娃.***.维塔利耶夫娜,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6357493.11元,执行费5918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