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05执恢618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桂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长路欧山小区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565017964。
法定代表人:莫达。
被执行人:柳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北站路**宝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598393W。
法定代表人:岳书杰。
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的柳州市桂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柳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05民初467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柳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承担执行费8141元。本案系为退款而立的恢执案件,现退款流程已经完成,需要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0205执恢6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然
审 判 员 刘 胜
审 判 员 陈益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卓柳宾
书 记 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