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大洲机车车辆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2执2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柳州市屏山大道341号箭盘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雄,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大洲机车车辆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38号宝通大厦7楼702室。
法定代表人:谢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柳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屏山大道182号。
法定代表人:岳书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岳书杰,男,1982年0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柳州市鱼峰区。
被执行人:岳学文,男,1949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柳州市鱼峰区。
被执行人莫健全,男,1954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被执行人谢建华,女,1953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谢建华、广西大洲机车车辆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岳书杰、岳学文、柳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莫健全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8)桂02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3849077.66元。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采取冻结及扣划措施,分别扣划谢建华银行存款73455元、莫健全银行存款4650元,共计执行到位78105元,扣除执行案件申请费后,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76105元。另本院对被执行人抵押于申请人位于位于柳州市房产进行处置卖,经询价后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进行拍卖,经一拍、二拍及变卖均无人应价而流拍,申请人向本院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
此外,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各类财产,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债权33772972.66元及利息等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拍卖已流拍,申请人也不接受抵债,此外,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飞宇
审 判 员 银邵东
审 判 员 魏晓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招幸龙
代书记员 杨贵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