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03民初56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森,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被告:柳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屏山大道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598393W。
法定代表人:岳书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
被告:***,女,195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学文,男,194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荣城市人,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原告***与被告***、柳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7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雪辉
人民陪审员 黄柳敏
人民陪审员 文建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莹莹